关于下达自治区科技创新引导奖励资金项目验收的通知

  • 文章来源:科研管理处
  • 作者:羿静
  • 发布时间:2021-02-23 10:4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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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属各部门: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科学技术厅关于自治区科技创新引导奖励资金项目验收的通知(内财科[2021]124号)”精神,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将对我院承担的2015-2018年度立项的自治区科技创新引导奖励资金项目进行验收。具体要求如下:

一、验收范围

(一)2018年立项的、已到项目执行期限的项目;

(二)2015年——2017年立项的、到期未验收的项目。

二、验收程序

请各项目主持人按照通知要求做好项目验收材料(格式详见附件1-9),并于310日前将验收材料电子版提交科研处,由科研处审核后统一提交科技厅。

三、验收依据

(一)《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创新引导奖励资金项目任务书》及相关附件材料;

(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科技创新引导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07]9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创新引导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内财教[2007]1478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0号)及《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内科发[2020]32号)等相关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四、重点事项

(一)专项资金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需提供第三方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科技专项资金项目财务验收审计报告模板出具的带二维码的项目资金审计报告(审计模板见附件6、附件7);

(二)提供财政拨款支出明细及对应的发票复印件清单及发票复印件。

(三)到期未验收的自治区科技创新引导奖励资金项目,遵循以下几点:

12015-2017年立项的,无特殊原因,必须按期验收,不得延期。对无故拖延不申请验收项目,自治区将收回该项目全部自治区科技创新引导奖励资金补助资金,同时将项目承担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列入自治区科研信用“黑名单”,3年内不得承担自治区级各类科技项目;

22018年立项已到执行期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时验收的项目,需按相关程序提交延期申请报告,由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共同审核批准。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长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羿  静(畜牧业)5294508  yijing68@163.com

        张立华(农业) 3826320   zhanglihua261208@163.com

 

附件:1项目验收申请表.doc

             2项目工作总结报告.doc

             3项目技术总结报告.doc

             4项目成果统计表.doc

             5项目财务验收决算报告.doc

             6项目财务验收审计报告模板.doc

             7项目财务验收审计报告附表.xls

             8项目验收意见书.doc

                     9、项目验收信息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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